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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执法监管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12-21 11:49 来源:商务部网站 
核心提示:各地要针对《管理办法》中关于定点屠宰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努力推进屠宰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监管力量。要加强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监管能力,深刻吸取前述新闻媒体所报道事件的深刻教训,强调依法行政、严格履职,推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树立商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皖商明电[2010]123号

  各市商务局:

  岁末年初、两节将至,肉食品消费随之进入旺季,全省畜禽屠宰量大幅度上升,私屠滥宰、制售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也有所反弹。日前,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曾连续数天跟踪报道省内某市主城区定点屠宰厂内屠宰户大肆给活牛注水,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和舆论关注。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现就进一步强化畜禽屠宰执法监管紧急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0月25日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管理办法》在规划制定、场点设置、报建程序、企业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显著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要把宣传贯彻《管理办法》作为近期屠宰执法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法制讲座、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管理办法》,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有效扩大《管理办法》的影响力,提高广大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自觉性,调动人民群众依照《管理办法》开展社会监督、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从而营造宣传、贯彻《管理办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各市商务局要尽快提请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确本地区除生猪以外纳入定点屠宰监管范畴的畜禽种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定点屠宰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各地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的巡回检查,对重点企业实行驻点督察。要督促企业认真对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设置条件,改进基础设施,健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行规范化生产。尤其是要着重监督企业尽快建立并执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肉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和病害猪、不合格肉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生产肉品质量安全。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将启用新的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原有证章同步作废。未加盖新检验章并出具合格证的肉品不得上市流通。

  三、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各地商务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联合行动,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从即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全面组织开展一次为期一个月的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不合格肉品或未经检疫检验肉品以及给畜禽注水或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从速查处一批黑窝点,从严查办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屠宰企业,一经查实,即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绝不可姑息纵容。要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行为,净化肉品市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四、积极推进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针对《管理办法》中关于定点屠宰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专题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努力推进屠宰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监管力量。要加强对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监管能力,深刻吸取前述新闻媒体所报道事件的深刻教训,强调依法行政、严格履职,推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树立商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日期: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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