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实施的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