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农业保护秘书处发布2010年第459号部级令(PORTARIA No- 459, DE 10 DE SETEMBRO DE 2010),制订了“巴西冷冻鱼技术法规”草案及其质量合格抽样检验方案。
草案要点主要包括:
1、该法规所指的冷冻鱼是指由新鲜/冷冻的海洋捕捞/人工养殖的鱼类经冻结或再冻结而成的产品;
2、法规规定在鱼体中心温度下降的-18℃并稳定之后,冷冻过程才算结束;
3、存放冻鱼的冷藏室温度应不超过-18℃,且在运输过程中也应保持低于此温度,最高不能超过-15℃;
4、当该冷冻鱼仅用于罐头生产时,允许使用盐渍冷冻的方法,并保持鱼体中心温度不高于-9℃;
5、除软骨鱼类外,其他冷冻鱼挥发性盐基氮应低于30 mg/100g;
6、以下种类的的冷冻鱼--竹刀鱼科(Scombresocidae),(鯷科)Engraulidae, (鲱科)Clupeidae, (突吻鳕属)Coryyphaenidae, (蓝鱼科)Pomatomidae,其终产品肌肉组织中的组胺限量为100 mg / kg.
该草案接受公众评议期为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