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2010]6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规范畜禽标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