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7月17日讯 ,重庆市卫生局16日发布《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8日。
《条例》拟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大违法经营处罚力度,要求生产企业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监管部门明确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商务、盐业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食盐、占道经营食品摊贩、进出口食品和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
“乱来”可能倾家荡产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乱来”,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超越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警告拒不改正;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也要启动召回制度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并经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告全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
《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现将《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可以在2010年7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重庆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qwsj.gov.cn),通过网站查看该条例全文,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shipinke@sina.com.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卫生局1117办公室,渝北区松石北路418号(邮政编码:40114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