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