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0〕3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
审批表》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样式及其填写和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编号:
输入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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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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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联
共 二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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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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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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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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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 |
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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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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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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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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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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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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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种用 □乳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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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
□精液 □卵 □胚胎 □种蛋 |
数量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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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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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材料 |
1.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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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诺 |
本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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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 |
□受理。 □ 不受理。理由: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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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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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
2. 申请人应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期间提出申请。
3.本表由输入地申请人填写,一式两联。由申请人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署受理意见后,将第二联送达申请人。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编号:
输入地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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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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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联
共 二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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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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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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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出地 |
场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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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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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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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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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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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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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种用 □乳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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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动物产品种类 |
□精液□卵□胚胎□种蛋 |
数量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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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
□公路 □铁路 □航空 □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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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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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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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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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交输入地申请人,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填写和应用规范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申请。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随附材料: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申请人拟饲养引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需在动物隔离场隔离的,提供该隔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输入后在饲养场内隔离的,无需单独提供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承诺: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应据实填写申请时间。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选择在“□”中划“√”。不受理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时间。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审批。
2.项目填写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负责人:填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场名:填写提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单位的名称。
地址:填写饲养场所的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引进动物品种:填写引进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等。
用途:根据用途选择在“□”中划“√”。
引进动物产品种类:根据引进动物产品的种类选择在“□”中划“√”。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运输方式:按运输方式选择在“□”中划“√”。
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意见:该意见由审批机关填写。符合引进条件的,由负责人签署“同意引进”的意见;不符合的,由负责人签署“不同意引进”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写明审批的时间。
有效期:签发有效期应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预留申请人申报检疫的时间,从申报拟调运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1天,最短为7天。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