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裁定出口商青岛Sea-line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Qingdao Sea-line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和生产商金乡县Juxinyuan 贸易有限公司(Jinxiang County Juxinyuan Trading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171.20%。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76.67%。2009年6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7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