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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4-13 15:02 来源:质检总局 
核心提示: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

 
质检办食监函〔2010〕25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以牛蒡为原料生产加工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明确牛蒡子、牛蒡根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如企业要将上述物质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性评估,由卫生部依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予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日期: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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