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决定修改美国对华蘑菇罐头2002~2003年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企业吉邦食品(云南)公司(Gerber (Yunnan) Food Co.)的倾销幅度由198.63%修改为22.84%、绿鲜食品(漳州)有限公司(Green Fresh(Zhangzhou)Co., Ltd.)的倾销幅度由42.90%修改为15.83%。
1998年2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27、20031031、20031037、20031043、20031047、20031053和0711904000。1998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23.16%~198.63%。2003年3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行政复审。2004年9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92%~198.63%。(张 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