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关税配额的新法规,以确保2010-2012年度整个欧洲区域内水产品的市场供应。本法规的有效日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从而将取代了目前为止所执行的相关的欧盟法规条例。目前,欧洲国家很大一部分水产品的供应来自从第三国的进口;因此,过去十年来,欧盟的水产品自给率已从原来的百分之五十七,下降至百分之三十六。
从1993年开始,欧盟建立了一个以监管为目的的管理机制,统称为:关税配额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致力于对一些来自新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水产品实施进口关税的配额监管,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或取消进口关税。欧盟2010-2012年度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反映出了一种适度的开放,颇具敏感性。但欧盟实施这一关税配额,又必然会兼顾到欧盟国家相关产品的区域内市场;既要供应充足,同时又必须是不得损害欧盟水产品加工行业的利益。由于2007年起的监管期将于今年年底到期,因此,欧盟理事会适时通过了一些必要的监管条款,增加了一些供货的条件,以确保区域内的本行业利益。这些条件包括:有关暂停执行进口关税的新规则、关税配额内的相关利率和期限、以及相对应的关税配额数额。因此,相应地暂停了部分职能或相应减少了一些水产品关税配额数额的百分之四到六不等。例如鳕鱼、青鳕、沙丁鱼、鲱鱼、金枪鱼和鲣鱼;以及龙虾、虾、大虾、鱿鱼、鱼糜产品、比目鱼(包括鲆鱼、鲽鱼)和阿拉斯加青鳕等。同时,还在规则内详细描述了每个水产品种的执行期限和相应数量。另外,执行配额关税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商都享有平等权利,所有相关的产品均可以持续不断地适用相应的关税配额及关税税率,直至用完为止;但也有义务接受有关实施监管的内容。欧洲委员会将行使权利来监督关税配额的使用,并督促提高配额管理的效率化;欧盟成员国自身也能够从中吸收一些必要的被限定的配额数量。(浙江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译自 日本渔业网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