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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2010年2月20日及以后捕捞的海洋产品及其加工品恢复输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2-27 09:17 来源:农业部 
核心提示:俄罗斯政府已于近期正式在欧盟备案成为执行欧盟《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的合作船旗国,其主管机构为俄联邦渔业署。欧盟从2月20日起允许俄罗斯渔船的渔获物附带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欧盟各成员国已


    俄罗斯政府已于近期正式在欧盟备案成为执行欧盟《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的合作船旗国,其主管机构为俄联邦渔业署。欧盟从2月20日起允许俄罗斯渔船的渔获物附带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欧盟各成员国已恢复进口来自俄罗斯的相关水产品及其加工品。但是,欧盟同时宣布,即使其带有俄开具的合法捕捞证明,2010年1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由俄渔船捕捞的相关水产品也无法对欧出口。 
   
  为此,农业部渔业局提醒水产品加工企业注意:
    
  一、企业如进口已在欧备案国家(地区)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捕捞的受《条例》管制的原料并希望将其加工品出口欧盟,则应向出口商索要该批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俄罗斯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的签发日期和捕捞日期必须为2010年2月20日及以后)。在出口欧盟时,须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为输欧海洋捕捞产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的通知》(农办渔[2009]126号)的规定,向农业部渔业局申请对加工厂声明的认可,并将加工厂声明原件连同合法捕捞证明原件一并提供给欧盟。但是,如同批进口的原料需分批出口欧盟,则应在除末次外的每次出口时均向欧盟提供合法捕捞证明复印件及加工厂声明原件,最后一批产品出口时再提供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及加工厂声明原件。
    
  企业如需了解有资格出具合法捕捞证明的国家(地区)及其机构的最新名单,可通过在http://ec.europa.eu/fisheries/cfp/external_relations/illegal_fishing_en.htm网页单击打开“List of flag state notifications”页面查询。
    
  二、部分国家(地区)已声明无海洋捕捞产品直接或间接出口至欧盟,因此不会在欧盟备案主管机构,包括:阿富汗、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波黑、乍得、香港、黎巴嫩、澳门、马其顿、马拉维、马里、摩尔多瓦、蒙古、尼泊尔、巴拉圭、乌干达、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企业如进口上述国家(地区)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捕捞的相关原料,则产品无法对欧盟出口。
    
  三、企业如从国(境)外进口了2010年1月1日前捕捞的受《条例》管制的原料,则应按照欧盟进口商要求,办理经农业部渔业局或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称流加协会)确认的《海洋捕捞产品原料声明》,以证明其为2010年以前捕捞的产品。办理此声明的企业必须妥善保存能证明或推断其捕捞日期的贸易单据,如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原料进口提单复印件等,以备欧盟核查。具体办理手续可在流加协会网站(www.cappma.org)查询。

    资料链接:为打击全球的非法捕鱼活动,阻止相关渔获物及其加工品进入欧盟市场,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检查进入欧盟市场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的合法捕捞证明文件。不受《条例》管制的产品主要包括:淡水渔业产品;从鱼苗或幼体养殖的水产养殖产品;观赏鱼类;活牡蛎;鲜活、新鲜或冰鲜的扇贝,包括皇后扇贝,栉孔或海扇或扇贝属;冷冻的大扇贝;新鲜或冰鲜的其他扇贝;贻贝;不是来自海洋的螺类等。详细名录(含欧盟海关代码)附后。
    
  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包括合法捕捞证明和加工厂声明两种形式。合法捕捞证明是指为本国渔船(含远洋渔船)合法捕捞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加工厂声明是指为本国企业加工来自其他国家的原料后产品输欧出具的证明。目前,包括中国、美国、挪威和日本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渔业主管部门都已在欧盟备案,获得了为本国企业办理合法捕捞证明确认及加工厂声明认可的资格。由于俄罗斯政府未及时向欧盟表示同意执行《条例》并完成主管机构备案工作,欧盟曾于2010年1月15日宣布禁止俄罗斯渔船的渔获物附带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并暂停进口来自相关俄罗斯原料的加工品,直至俄被批准成为可出具相关证明的船旗国为止。

日期:201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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