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邻苯二甲酸酐作出反倾销初裁(见下表)。其中,由于印尼PA i.e. PT Petrowidada公司提供的数据与巴基斯坦Revenue Automation Limited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相符,因此初裁中不对印尼的倾销幅度作出裁定,而改在终裁中作出裁定。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3500。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应诉。
2009年5月,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尼、韩国和中国台湾的
邻苯二甲酸酐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
涉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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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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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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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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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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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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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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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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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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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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