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1121003号通知:近日,在进口时的监控检查中,从中国产养殖虾中查出新诺明。因此,对中国产养殖虾实行下述命令检查。
此外,废止2008年11月10日的事务联络通知。
1 产品检查的对象
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限于简易加工)
2 检查项目
新诺明
3 检查频度
每次进口时整批产品接受检查。
4 试验品选取方法
根据2008年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0001号附表2-4实行。
5检查方法
根据2005年1月24日食安发第0124001号《食品中残留的农药、饲料添加物及动物用医药品的检验方法》实行。
6 命其接受检查的具体理由
中国产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中可能残留新诺明。
7 参考
查出新诺明时,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