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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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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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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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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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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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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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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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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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子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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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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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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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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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脂酰乳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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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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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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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磷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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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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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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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酸单甘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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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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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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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保持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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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磷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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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脂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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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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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粉、煎炸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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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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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复合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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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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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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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梨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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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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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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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氢醋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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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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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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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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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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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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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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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豆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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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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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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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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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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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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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m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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