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的由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对公众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构成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处置有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防治结合,长效监管。
1.5事件分级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对应以上四级产品质量事件发布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Ⅳ级以下情形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列入分级。
1.5.1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不具有即时致死性,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造成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的;
(3)危害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的;
(4)涉及跨国或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影响国家声誉的;
(5)事件危害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2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10个以上(含10个)地、市造成危害,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3 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伤害,且没有人员死亡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4)事件危害严重,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5.4 一般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产品质量事件:
(1)造成30人以下伤害,且未出现人员死亡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p#分页标题#e#
(4)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组织体系
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相关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时,成立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2)负责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3)召开全国产品质量突发应急事件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负责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协调、部署和组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制定有效对策,对所需的资源进行总体协调和保障;
(5)协调和组织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6)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完成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质检总局党组交办的有关任务。
2.1.2地方各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所辖区域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应急处置指令时,省、市、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事件级别和指令对应成立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由分管局领导直接负责,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一级局备案;
(2)负责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命令;
(3)负责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召开本地区产品质量突发应急事件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负责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协调、部署和组织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制定有效对策,对所需的资源进行总体协调和保障;
(6)协调和组织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7)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所在地党委、政府报告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2.2日常办事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由产品质量监督、食品生产监管、稽查执法、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等内设机构组成。成立地方各级应急办应将负责人、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等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其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的应急处置的各项部署,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报送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承办应急处置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3)建立并完善本局系统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4)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承担应急处置有关具体工作;
(5)协调和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等具体工作;
(6)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任务。
2.3应急专家咨询机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库(简称专家库)。在应急处置中,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提供应急咨询的有关专家,必要时特邀有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p#分页标题#e#
2.4技术支持机构
负责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相关技术机构成立技术保障组。
3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3.1监测评估系统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管理和综合利用,及时研究分析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 报告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明确产品质量突发事件报告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并按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3.3.1报告单位或人员
报告单位或人员可以是来自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检验机构等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辖区发生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及处置意见建议、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进展情况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对报告的分析和处置的权限,确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决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下达组织处置的指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已经造成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3)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3.3.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视初步掌握的情况而定。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测结果、初步掌握的流向、已经产生的危害程度或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措施、控制情况、可能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和方式等。
3.3.4报告时限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报告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初步调查确认突发事件成立后, 2小时内必须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级别,逐级上报到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及或可能蔓延到其他地区的,还应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报经国务院批准,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3.3.5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事件的简要经过和处置意见、建议。#p#分页标题#e#
(2)阶段报告。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进展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l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先期处置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第一时间搜集证据,第一时间实施控制,达到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施救,尽早查明原因,提供决策依据,减少事件损失的目的。
5应急响应
5.1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构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按照应急处置需要,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有关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的相应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建现场指挥组、调查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和技术保障组。在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调查处置组和技术支持组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1.1现场指挥组由应急办指派人员任组长,会同事件主要发生或发现地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等人员组成,承担组织、指挥、协调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在现场指挥组的领导下,其他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5.1.2调查处置组由事件主要发生或发现地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置意见,控制事件发展;迅速立案查处,追踪源头,及时调查取证,查清涉嫌产品的原料来源,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对产品采取封存等措施,对企业责令停产、限制销售,对已上市产品责令召回和通报有关部门协查,监督召回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产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专家咨询组、技术报障组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应配合调查处置组开展工作。
5.1.3专家咨询组为现场指挥组和调查处置组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指导,承担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指挥部提出消除危害和事件处置措施等决策建议和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5.1.4技术保障组负责为现场指挥组和调查处置组提供技术保障,承担对事件涉及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的抽样、封样及检验的工作,分析检测数据,预测事件后果,提出现场处置方案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有关实施工作。
5.2分析评估
负责应急处置的相应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
5.3预案启动
负责应急处置的相应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应在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基础上,研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的措施,报经本局党组(党委)审定做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响应相应级别的决定。决定一经签发,预案立即启动。
5.4 按预案定级响应
对应本预案“1.5事件分级”规定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级别,作出如下相应的应急响应。#p#分页标题#e#
5.4.1 Ⅰ级事件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机构人员参加。国家质检总局应急办根据指挥部要求,指派专人任组长,有关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机构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实施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事件发现或发生的相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现场指挥组,由现场指挥组统一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应急指挥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2 Ⅱ级事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地、市、县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省局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局统一上报、由省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3 Ⅲ级事件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现或发生的主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成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相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处置工作,并按报告制度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局统一上报、由市(地)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4 Ⅳ级事件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应急指挥部,县级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和事件发生或发现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现场指挥组,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追踪源头,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所在地市(地)级政府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报告,由县(市、区)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5.4.5 按照定级响应的原则,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地区或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6事件级别调整和紧急处置
6.1事件级别升降
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在收到阶段报告后,如发现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发展进一步加重,突发事件的情况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应当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及时提升事件和响应级别;反之,则降低事件和响应级别。
6.2紧急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指挥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应急检查
为防止事件蔓延或重复发生,对由一个或数个企业发生,但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适时组织对相关行业(产品)的专项检查。
8后期处置
8.1 应急终止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相应级别的应急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对整个事件处置工作全面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消除后,向本局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批准,该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结束。
8.2总结报告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应级别的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总结报经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报本局党组(党委)。对于Ⅲ级以上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办公室根据汇总材料写出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经局党组审核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 #p#分页标题#e#
9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分别做好应对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9.1能力保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本预案要求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处置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骨干力量,要随时准备参与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2经费保障
用于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运作等所需经费,要通过各单位的预算,由省局予以落实。
9.3交通保障
各级局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
9.4通讯保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单位及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应急通讯网络,确保在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与各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相关机构组成人员及时取得联系。
10 监督管理
10.1组织培训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应急处置演练。
10.3责任奖惩
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产品质量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手册。
附件1: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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