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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指定食用油脂制品等16类食品发证检验机构及其比对试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07-07-13 14:4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核心提示:质检食监函[2007]75号 关于指定食用油脂制品等16类食品发证检验机构及其比对试验的通知 各?⒆灾吻?⒅毕绞屑凹苹?チ惺小⒏笔〖冻鞘泻托陆???ㄉ璞?胖柿考际跫喽骄郑?饔泄夭?分柿考喽郊煅榛?埂⒐?也?分柿考喽郊煅橹行模?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

                 

                             质检食监函[2007]75号

 

关于指定食用油脂制品等16类食品发证检验机构及其比对试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指定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等54家检验机构为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其他粮食加工品、调味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食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其他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糖、其他豆制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类等16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发证检验的单位(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为保证食用油脂制品等16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发证检验工作质量,我司同时安排上述发证检验机构的比对试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证检验机构工作要求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食用油脂制品等16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2.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3.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4.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5.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二、开展比对试验的要求

本次发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比对试验,主要采取对白兰地等6种样品,开展11个项目的检验进行,其具体要求如下:

    1. 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准备,独立完成比对试验,禁止实验室之间相互核对,如有违反取消比对试验资格。

2. 比对试验样品收到后,检查样品的状态,如有破损或其他情况,及时与总局或与相关专业委员会联系。

3.比对试验按相应产品比对试验方案要求进行,并填写比对试验结果汇总表和试验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

4.时间安排:2007年7月20日-8月10日。

5.  将比对试验结果汇总表及比对试验结果报告表(电子版),于2007年8月15日前报送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以邮戳时间为准)。

6. 检验机构比对试验的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质检总局网站(地址:www.aqsiq.gov.cn 点击顶部食品监管,在下载专区市场准入处)下载。

总局联系人:李绍芬; 电话:010-82261892; 邮编:100088; 电子信箱:zrcqs@aqsiq.gov.cn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附件:

1.食用油脂制品等16类食品发证检验机构名单

2. 实验室比对试验方案

/附件.rar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日期: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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