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白酒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10家企业生产的223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6.1%。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加强了质量管理,使白酒产品质量水平比2006年抽样合格率提高了6.3个百分点;二是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继续保持稳定。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少数产品酒精度达不到明示酒精度的指标。酒精度又叫酒度,是白酒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是指在20℃时,100毫升白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企业在标签上应向消费者加以明示。抽查中有少数产品的酒精度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的酒精度明示值为50±2.0%(V/V),而实测值仅为35.2%(V/V)。
2、少数产品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的主要呈香物质,其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同时也是判定浓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抽查中有少数产品己酸乙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3、少数产品总酯含量不合格。总酯是白酒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及香型有关,若总酯含量太低则酒味淡泊。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总酯含量未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4、少数产品总酸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总酸是指白酒中含有的有机酸,其绝大部分为挥发酸,总酸具有香气,是白酒中的呈香、呈味物质,起到调味作用。抽查中有少数产品总酸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5、少数产品固形物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固形物系指白酒在100-105℃水浴条件下将乙醇、水分等挥发性物质蒸干后的残留物。固形物的含量多少是蒸馏酒的特征性检测指标,所以在国家标准中做了上限要求。抽查中有少数产品固形物含量超出标准规定,其中有1种产品的固形物含量标准规定值为≤0.40 g/L,经检验,固形物含量实测值为2.27 g/L,超出标准规定值的5.7倍。
6、部分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 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规定,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等。抽查中有部分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是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产品名称不规范、未标明生产厂址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白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白酒小常识
白酒大多是以高粱、大米等粮谷为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白酒是我国传统的饮料酒,工艺独特,历史悠久、享誉中外。
一、白酒的分类
(一)按香型分类
1、浓香型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2、清香型白酒:以粮谷等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贮存、勾兑而酿制成,具有以乙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
3、米香型白酒:以大米为原料,经半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的,具有小曲米香特点的蒸馏酒。
4、酱香型白酒:以高粱、小麦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具有酱香特点的蒸馏酒。
5、兼香型白酒:以谷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贮存、勾兑而酿制成,具有浓香兼酱香独特风格的蒸馏酒。
此外,还有凤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和豉香型白酒等。
(二)按生产工艺分类
1、固态法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酒醅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固态法白酒大都香气浓郁,口感柔和,绵甜爽净,余味悠长。
2、液态法白酒:以谷物、薯类、糖蜜等为主要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液态法白酒一般没有固态法白酒那么好的香气和口感。
二、白酒的选购和饮用
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饮用白酒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首先选择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国家名优产品。名优白酒质量上乘,感官品质、理化指标俱佳,低度化的产品也能保持其固有的独特风格。
2、科学饮用白酒,有益身体健康。由于白酒中含有乙醇,少量饮用后能刺激食欲,促进消化液的分泌和血液循环,使人精神振奋。饮用白酒过量会刺激胃粘膜,不利消化,轻者过度兴奋,皮肤充血,意识模糊,人的控制能力降低;重者知觉丧失、昏睡等症状。因此,为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建议不要过量饮用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