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特殊食品
2.1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3432
);
要求:应符合
GB 7718
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如上文
‘1.1
通用要求
’
所示。
2.2
保健食品
依据: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要求:
名称:
应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的
“
主要展示版面
”
的明显位置,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标志:
当
“
主要展示版面
”
的表面积>
100cm2
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
cm
;
不适宜人群:
应标示在
“
适宜人群
”
之后,其字体应略大于
“
适宜人群
”
的内容。
警示用语:
“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
,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
20
%;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使用黑体字印刷。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
≥100 cm2
时,字体高度不小于
6.0mm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
100 cm2
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小结
字体高度要求虽然简单,但也不容忽视。因此,企业在制作食品标签时,不仅要注意标签内容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还要注意相关的字体高度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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