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新疆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016?5?

新疆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016?5?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10-11 02:10:13 来源: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920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016?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016?5
发布日期 2016-10-10 生效日期 2016-10-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8516.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016?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2777.html" target="_blank">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77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div>
  二、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
  (二)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三)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div>
  (四)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div>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div>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宣/div>
  2016?0?0?/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