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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相关政策法规(更新至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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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7-05-16   生效日期 : 2017-0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的规定,我省即日起启动全省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7-05-11   生效日期 : 2017-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等相关要求,我省即日起启动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生效日期 : 2017-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要求,省局即日起启动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并制定《山东省保健食品备案申请办事指南》,现予以公布。

    • 发布日期 : 2017-05-08   生效日期 : 2017-05-08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生效日期 : 2017-05-03

      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我局自即日起,开展全省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7-05-02   生效日期 : 2017-0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生效日期 : 2017-04-28

      备案人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 发布日期 : 2017-02-27   生效日期 : 2017-02-27

      为落实《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要求,加快在审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的原料生产和进口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营养素类产品)的审评审批工作,现发布关于加快提交营养素类产品补充资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生效日期 : 2016-12-30

      2016年11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版)》(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过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生效日期 : 2016-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现予发布。

    • 发布日期 : 2016-12-09   生效日期 : 2016-12-09

      对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延续注册的审评审批时限以受理时间为起始顺延6个月。

    • 发布日期 : 2016-11-14   生效日期 : 2016-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发布日期 : 2016-10-11   生效日期 : 2016-10-11

      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 发布日期 : 2016-07-11   生效日期 : 2016-07-11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要求,现发布关于做好本市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6-05-10   生效日期 : 2016-05-10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三司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受理有关工作要求,请通知附件名单涉及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5号)要求,将相关品种超出有效期未提交再注册申请的原因、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12日前一并报我局注册处。请各地市局协助敦促辖区内企业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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