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取得了扎实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要求,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内膳食纤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结合使用。
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5号)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我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76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助力食品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现就恢复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办理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现将相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为规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活动,加强运动营养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自2020年3月1日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新增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调整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其他食品的生产许可仍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20年3月1日前,已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局围绕企业开办“准入又准营”目标,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加强对行政许可依据、环节、成本、时间的规范性设计,努力推进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再造,切实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为了做好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