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云卫发〔2009〕1001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食药监保〔2010〕39号),为确保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的无缝对接,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现将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卫生许可有关事宜通知。
我局对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作如下安排:涉及到新发证事项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企业按附件要求进行申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条例》实施后,按照《条例》规定严格监管。
根据文件精神,针对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市局经研究决定,我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条例》颁布实施日止,届时市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我厅根据卫生部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有关要求,对我省申请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以下简称GMP)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发放GMP审查认可书,此项工作对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提高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标准生产的意识和水平。根据目前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执行GB17405标准的现状,经研究,现决定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纳入卫生许可审核内容,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