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本省监管实际,省局对《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
《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经2023年8月28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新疆特色乳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新疆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同时废止。
为推进食品工业大省建设,支持预制菜产业发展,方便预制菜生产企业快捷准入,现将《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经进入市场的预制菜生产企业,要强化服务、加强指导,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确保食品安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7月21日起实施。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我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并经2023年第7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经 2023 年 4 月第 2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对县(市、区)简政放权力度,方便企业“就近办”,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依申请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清府办函〔2022〕204号)的精神,我局决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分类下放至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办事,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经研究,废止原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4日发布的《江西省汤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今后,对“汤料”类食品统一按照“调味料[固体调味料(风味汤料)]”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长三角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22号),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补充检验方法改革。
为规范本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