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关于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版)》《保健食品功能检验与评价方法(2023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读》等文件,现予公告。
您提出的《关于把红参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收悉。人参是《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现有注册的以人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比较多,涉及的功能声称包括“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等,其产品技术要求符合《中国药典》。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许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缩短保健食品动态评审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调整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现予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有关目录与本版本不一致的,以本版本为准。
您提出的《关于将膳食纤维纳入国家十四五营养与保健食品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研究启动修订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二是对现有的食药物质详列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信息,完成后及时更新公布。三是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有序开展食药物质目录跟踪评价,加强后续动态管理。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等有关要求,重点检查辖区内获得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和自行进行提取的企业,以及购买原料提取物用于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提取物生产过程是否与注册、生产许可的技术要求一致,以及是否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组织生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推进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科学、规范和有效的追溯体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于2022年底前,按照本《指南》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并将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内容,开展自查并报告。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排查范围:减肥、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促进消化等功能保健食品。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重点监管领域,暂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仍继续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要求实施严格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方式,确保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公布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检查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率100%。
为切实加强我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服务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提升我区保健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工作有关要求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