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实施前,我局对保健食品有关许可事项作如下安排: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内容的变更以及委托加工备案等涉及到许可证变更事项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临时审核通知书。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为规范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局和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如下:
2010年4月1日起,饼干、方便食品、糖、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酱油、食醋、味精、调味料产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含茶制品、代用茶、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其他酒、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糖等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组织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收取审查费等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局《业务联审管理办法》,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减少对企业的重复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省质监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质监食函〔200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为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莆田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则(暂行)》。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区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审查细则及处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处理准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和省质监局《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证证后监管办法》(鄂质监监〔2007〕92号)精神,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制定武汉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八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获得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苏州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我省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总局制定的《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及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阿胶糕类产品是阿胶的衍生品,极具山东地方特色。为规范此类企业生产加工行为,提高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阿胶糕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核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