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严格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许可质量,经组织专家论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规定,福建省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标识为沱牌及图形的产品,如不是由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不属于《实施细则》所指的委托加工,无需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秩序,保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促进保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局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对我省保健食品企业、化妆品企业换发加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向省局申请换证,且没有说明理由。为督促上述企业尽快换发许可证,结合国家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今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目录》提出以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下发调整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0第129号),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等事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以下简称“发证检验”)管理,保证发证检验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确保审查工作公平、合法、准确、高效,省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判定标准(试行)》,经2011年6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按照从严监管、公开便民、提高效率的要求,省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1年6月14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质检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管理,提高审查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省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名称有关事项的请示》(宁质监监〔2011〕15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工贸’作为名称行业用语的经营范围应含有生产性项目”的意见,以“工贸”为名称行业用语的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食品生产者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经市局研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制定关于实施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统一办理程序的通知。
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各市局负责根据许可检验材料的审核结果发放许可副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