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委托生产双方质量责任,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就我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为建立健全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快速检测方法认定指南。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浙食药监保[2012]14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特制定本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18日下发了《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定于2012年5月下旬至9月下旬,在全国范围内突出重点集中开展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局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准入门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抗氧化等9个功能的评价方法,已经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现正值县(区)级食药监系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机,为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避免改革期间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不到位,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全省各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维护了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但是,当前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基础依然薄弱,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为维护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开发利用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有关规定,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可作为普通食品。
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制定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的要求,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登记凭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现就有关保健食品专营单位告知、承诺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现就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事项做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