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已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则》,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时限要求,有效提升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的实施意见》,特进行通知。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网上办理,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企业水平,市市场监管委开发了《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前期已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试运行,并结合运行情况对系统进行了调整,各项功能已逐步完善,目前该系统已通过专家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制定了《泰兴市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第一批)》(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省局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制度的通知》(宿政发[2016]88号)精神,推进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加强“暂停行权”和“先证后核”类食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局制定了《宿迁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试行)》、《宿迁市“暂停行权”、“先证后核”类食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6号令)、《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5〕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已开始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16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和省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工作意见》(晋食药监食生〔2015〕176号)及《关于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环节材料审查的通知》(晋食药监食生〔2016〕1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工作意见,对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现场核查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形式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为贯彻落实新通则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不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贯彻实施新通则提出意见。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制度,结合广西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对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为有效实施,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就全省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需要,经组织相关专家审核后,我局对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其他豆制品(绿豆蛋白粉)、其他食品(糕点、饼干预拌粉)3类特色食品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各级食品监管部门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16年7月1日起,酒类中的白酒、食用酒精和其他食品类中的阿胶糕类产品,共计三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下放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1日起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