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决定组建食品生产许可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
你局《关于婴幼儿配方谷粉是否允许分装等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文〔2015〕28号)收悉。文中提到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集团公司可以和所属的分公司(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下同)一起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也可以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关于羊肉卷等产品能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进行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和农产品概念不同。你局请示中所述牛、羊、猪等畜禽肉经过分割、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该类产品仍为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范围,对该类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现发布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要求,方便广大消费者、食品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信息,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现将各省级食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128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有效期即从其规定,变更为3年。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脱盐乳清粉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的要求,办理脱盐乳清粉生产许可前,应由相关部门重点审查有关项目,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才受理生产许可申请,通过对原料乳清粉及生产过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能够生产安全性产品,再决定是否准予生产许可。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中国欧盟商会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情况进行复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白切鸡和叉烧等产品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1〕101号)收悉。经研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白切鸡和叉烧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