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分别称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行为,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9号令)和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现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结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终止注册申请工作问题的通知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等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营养素补充剂的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为规范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规范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为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为规范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本规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