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为指导保健食品警示用语标注,使消费者更易于区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自2018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为配合本次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优化审批程序,妥善解决新旧法规和证书衔接问题,国家市场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对保健食品注册人因自身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提出相关信息变更注册申请的,予以分类处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工作要点》的有关安排,为加大对重点食品品种抽检监测力度,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及保健食品专项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期间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合法性的请示》(粤食药监局健〔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就保健食品延续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含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服务指南.pdf
按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有关规定,《保健食品中75种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检测》《畜肉中阿托品、山莨菪碱、东莨菪碱、普鲁卡因和利多卡因的测定》《食用油脂中脂肪酸的综合检测法》3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发布。
根据《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包衣预混剂和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辅料使用的具体规定,并经总局特食注册司批准。目前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了相关系统建设,近日已上线。
根据《保健食品 备案产品可用辅料 及其 使用规定( 试行 ) 》的 有关要求, 我 中心 起草了 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香精的使用 具体规定,并经 总局特食注册司批准 。 目前 保健食品 备案管理 信息 系统中完 成了相关系统 建设, 近日 已上线。
《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内食药监保化〔2013〕127号)已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内食药监法〔2017〕139号)明确定为失效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总局制定的《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请按《青海省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执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后,省局研究下发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的通知》,要求各地食药监局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做好延续注册工作进行督促。我省部分企业因对《办法》有关法规理解不到位、人员变动、未按时完成检验等原因,出现多个品种未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现象,将给我省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的发展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