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22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条关于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企业,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的要求,现将我省办理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的工作流程及要求明确如下: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要求,市局决定,在2015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市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全面开展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县(市)区局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认真落实。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和要求,省局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健康讲座、义诊等形式(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会销)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食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概念,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常有投诉举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健食品会销行为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为切实加强全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日常监管为主线,清单管理为抓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环节规范管理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保健食品销售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督促其严格按照清单要求规范开展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请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并按照国家总局“四有两责”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命名管理,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市场上查获的31种假冒保健食品并涉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的通告(2015年第88号)》(以下简称《通告》),为进一步落实《通告》有关要求,做好涉案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行为的查处工作,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检验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省局在全省开展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为指导各市局做好试点工作,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行为,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索证索票台帐管理和生产记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修订《海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试点,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导向作用,逐步实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工作常态化,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9项,涉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其中,省局于2015年4月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项。另有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2项行政审批项目,省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继续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