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1985.html">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刘/a>》等6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修改1、在第五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
《渔业法》对全民所有水域的养殖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p>
2、删去第十九条、/p>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p>
二、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改建民防工程的,不得降低民防工程原有的防护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p>
2、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p>
三、对《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的修改将第七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0元以?00元以下处罚、/p>
四、对《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对机动车车容不洁的,可处?0元以?00元以下罚款、/p>
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1、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p>
2、删去第十六条、/p>
六、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修改1、删去第十一条、/p>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000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p>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文的文字或者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重新公布、/p>
本决定自2008??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