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三章规定,制定本细则、/p>
第二 凡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的厂、库,必须分商品类别,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本细则的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申请注册。分厂(车间)、分库等不在同一地址的,要分别申请注册、/p>
第三 出口食品厂、库,在申请注册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申请注册时,应填写注册申请书,并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p>
第四 商检机构接到注册申请书后,应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检查。经审查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的,报经国家商检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p>
第五 出口食品厂,需要向国外注册的,必须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并填写向国外注册申请书,报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经营部门按照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审查同意后,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p>
第六 商检机构接到向国外注册申请书后,应派出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初审。对符合有关食品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兽医、卫生规定的,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并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手续、/p>
第七 已经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经复查合格的,重新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在有效期内,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时,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吊销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经改进达到规定要求时,可以恢复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p>
第八 已经向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其后经商检机构检查不符合注册国卫生当局的兽医、卫生规定时,报国家商检局批准,暂停对注册国出口食品。经改进达到规定要求时,可以恢复出口、/p>
第九 注册申请书和注册证书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