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 本条例自2005?2?日起施行?992?0?日国务院批准?992?0?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p>
【释义?nbsp; 本条是对本条例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p>
一、本条例的实施日期。行政法规的实施日期即行政法规的生效日期,也是一部行政法规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条例?005??1日由国务?47号令发布,自2005?2?日起施行、/p>
二、本条例的效力。本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条例,是为细化和准确执行法律而规定的。本条例的效力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本条例不具有溯及力,即本条例对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二?992?0?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本条例实施后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条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