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 第六十条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 第六十条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7-01-31 09:50:56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11
核心提示:本条是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如何处理的规定、/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六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p>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如何处理的规定、/p>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对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行为,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收缴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这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也是保证国家财产不流失的要求,更是防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利益驱动,执法人员贪污腐化,滥施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发生的制度保证。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行政处罚所产生的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应当安排其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开展所需。行政性收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rdquo;。只有这样,才能理顺行政收费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促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