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 第五十八杠/a>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 第五十八杠/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7-01-31 09:49:52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75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企业、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代理报检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还可以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五十八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p>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p>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p>

  【释义】本条是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企业、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代理报检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还可以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p>

  本条第三款对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作出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有关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缴纳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等。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1)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2)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