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 第五十四杠/a>

商检法实施条例释 第五十四杠/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7-01-31 09:44:36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77
核心提示: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五十四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p>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p>

  【释义?nbsp; 本条是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p>

  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直接影响到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保证装有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符合相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所用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实施许可管理,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提供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p>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是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二是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第二种违法行为的情节更恶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较第一款更严重,处罚的力度更大。构成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方面该违法行为的构成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不是判定其是否构成违法的重点因素。只要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就构成本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当事人举证其本身无过错,否则行政机关均可推定其有过错。另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逃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督管理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因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出口危险货物,致使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泄漏,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等,产生了相应的后果,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本条所称的提供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将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有偿或者无偿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使用,从而逃避检验监管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提供或者使用均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提供者和使用者均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均应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罚、/p>

  对于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当事人处?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