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br />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br />【释义】本条是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合格处理的规定以及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验证不合格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法定检验外出口商品抽检不合格的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合格的,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抽查不合格通知单》。法定检验以外出El商品抽检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验证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的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同时本条还规定,对验证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可以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