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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质检食监便函[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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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7-01-31 08:25:32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0036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回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指出: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以及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标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便函?006?3叶/td>
发布日期 2006-08-21 生效日期 2006-08-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
备注 http://bbs.www.sqrdapp.com/thread-72777-1-1.html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div>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361.html">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div>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div>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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