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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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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5-05-08 12:00:00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1128
核心提示: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制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自1996??日起施行。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div>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经贸委
发布文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3号令
发布日期 1995-12-08 生效日期 1996-01-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06-01-01
备注 【食品伙伴网说明】本规定已经废止,详情请查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www.www.sqrdapp.com/law/shipin/11216.htm

  1995??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1995?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3号令发布

  第一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021.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p>

  第三 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p>

  第四 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p>

  第五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p>

  第六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 平均偏差应当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p>

  第七 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

  一 固体商品用质量g(?、kg(千克)、/p>

  二 液体商品用体积L(l)(?、mL(ml)(毫升)或者质量g(?、kg(千克)、/p>

  三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kg(千克)或者体积L(l)(?、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0℃条件下的体积。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kg(千克)标注净含量?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p>

  第八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p>

  第九 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的规定、/p>

  第十 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p>

  第十一 配套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类商品的净含量、/p>

  第十二条 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具有明确数量含义的词或者符号、/p>

  第十三条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者等于被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三分之一、/p>

  第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第十五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p>

  第十六条 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抽样方法检验,平均偏差或者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查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p>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p>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日起施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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