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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汁/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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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5-04-22 12:00:00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603
核心提示: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贮藏方法、执行标准等标示方式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中的要求、/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8-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内容为《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附件1.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汁
  1 保健食品名称
  1.1 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div>
  1.2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div>
  1.3 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ldquo;新创名称?ldquo;牌号名称?ldquo;商标名称 还可同时使用?.2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div>
  1.4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div>
  1.5 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div>
  1.6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当同时使用?.1?.2?.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div>
  2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叶/div>
  2.1 ?ldquo;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厘米:/div>
  2.2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 ?rdquo;,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div>
  2.3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div>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3.1 按以下计量单位标明食品的净含量:
  液态食?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div>
  固态与半固态食?用质量,单位丹克、千克,或g、Kg:/div>
  3.2 销售包装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销售包装中所有固形物的总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div>
  3.3 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力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div>
  3.4 净含量应标?ldquo;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ldquo;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div>
  4 配料
  4.1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食品添加剂列于后、/div>
  4.2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以上的其它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标示该复合配料时,应在其名称后的括号内按使用量依递减顺序列出构成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名称、/div>
  4.3 配料、复合配料、原始配料的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必须使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营养强化剂名称必须使用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4.4 配料应标?ldquo;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rdquo;
  5 功效成分
  5.1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实测值的允许偏差范围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执行、/div>
  5.2 能量
  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div>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div>
  5.3 营养紟/div>
  5.3.1 已列?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div>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
  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
  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
  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
  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
  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
  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div>
  其它功效成分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div>
  5.5 功效成分应标?ldquo;信息版面,位?ldquo;配料?rdquo;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rdquo;、/div>
  5.6 功效成分?rdquo;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
  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mdash;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
  6 保健作用
  6.1 保健作用应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div>
  6.2 不得?ldquo;治疗?ldquo;治愈?ldquo;疗效?ldquo;痊愈?ldquo;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div>
  6.3 保健作用应标?ldquo;信息版面,位?ldquo;功效成分?rdquo;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div>
  6.4 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div>
  7 适宜人群
  7.1 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div>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ldquo;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ldquo;适宜人群的内容、/div>
  7.3 适宜人群应标?ldquo;信息版面,位?ldquo;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
  8 食用方法
  8.1 应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或每次食用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times;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只、瓶、袋、匙、/div>
  8.2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div>
  8.3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接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如儿童每日食用量: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20克、/div>
  8.4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div>
  8.5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rdquo;的内容、/div>
  8.6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div>
  食用方法应标?ldquo;信息版面位于食用?rdquo;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div>
  9 日期标示
  9.1 保质期的标示可采用下列方弎
  A 保质?hellip;个月
  B 保质期至
  C ?hellip;之前???/div>
  D 之前???/div>
  9.2 日期的标示为??日,?996-08-12、/div>
  9.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ldquo;信息版面,位?ldquo;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ldquo;保质?rdquo;、/div>
  10 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div>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
  11 执行标准
  必须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div>
  执行标准应标?ldquo;信息版面标题?ldquo;执行标准
  1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2.1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div>
  12.2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div>
  12.3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进口保健食品的制造企业及其原产国(地区)的名称可标于主要展示版面,也可标?ldquo;信息版面?ldquo;主要展示版面时,应标?ldquo;主要展示版面的下方,并与底线相平行、/div>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企业的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的理者的地址应标?ldquo;信息版面,位?ldquo;执行标准后、/div>
  13 特殊标识内容
  13.1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ldquo;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ldquo;辐照食品?ldquo;本品经辐?rdquo;、/div>
  13.2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rdquo;、/div>
  13.3 应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的明显位置标示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ldquo;警示性标识内?rdquo;、/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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