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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0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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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6-08-05 04:58:53 来源:广西卫生监督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370
核心提示:卫生部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004?02号)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004?02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594&cid=361

辽宁省卫生厅9/p>

  你厅《关于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004?53?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9/p>

  一、对于用矿化浓缩液按一定比例兑制成的矿泉水进行卫生评价时,其界限指标应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8371995),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001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此类产品不能称?ldquo;矿泉?rdquo;,更不能称为天然矿泉?rdquo;、/p>

  二、对于取天然井水,经过加工处理后生产的饮用水,应符合卫生?001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对这类企业卫生许可时,如其界限指标达不到《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8371995)的要求,其许可项目不得标?ldquo;天然矿泉?rdquo;、/p>

  三、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发放卫生许可证、/p>

  此复、/p>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批复饮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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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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