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44?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4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06-05-18 09:44:58 来源:国家质监总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625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呉/td>
发布日期 2006-03-24 生效日期 2006-03-2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9-10-01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进出叢/td>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5737.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color: rgb(0, 102, 153); font-size: 12px;">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9/p>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地区的要求、/p>

  二、自2006??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p>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rdquo;、/p>

  2006?0?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p>

  ?006?0?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a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247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p>

  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p>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a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down/standard/sort/3/301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2?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p>

  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p>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行政审批化妆?nbsp;出口食品标签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