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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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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10 09:26:12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6日正式印发《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系统推进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规范与指引,是对以往召回工作实践的系统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6日正式印发《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系统推进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规范与指引,是对以往召回工作实践的系统提升。

一、制定背景

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作为国际广泛认可的产品安全监管“利器”,在守护公众消费安全领域意义重大。它突破了传统事后监管的局限性,从事中、事前环节入手,对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或警示缺失,进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进行精准排查与及时召回,在产品缺陷可能引发危害之前提前介入,借助召回措施有效消除隐患,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避免消费者受到伤害,为大众的消费生活增添一道坚实的“保险锁”。

二、制定意义

1.明确各方职责: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技术机构的各自职责,构建起紧密高效的监管网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统筹全局的作用,负责建立召回监管体系、开展培训以及查处违法行为等,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区)市场监管局侧重于基层工作,负责收集信息、配合调查以及监督召回工作的落实;两个专业技术机构分别承担信息收集与系统运维、技术鉴定与效果评估等工作,为召回工作提供全方位的“软硬件”支持。

2.压实生产者责任:办法强调生产者对产品安全负有总责,督促其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主动排查潜在隐患。这不仅有力地守护了消费者的个体权益,使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和使用产品,还营造了健康良好的消费生态环境,促使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进而推动整个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为后续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工作职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省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核心,承担着统筹规划的重要职责,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组织相关培训以及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方式,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保障。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则深入基层,负责收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两个专业技术机构各司其职,一个侧重于信息收集与召回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一个侧重于为消费品缺陷检测鉴定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开展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

3. 生产者主体责任:生产者作为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消费品存在缺陷,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实施召回,并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他经营者同样肩负重要责任,需建立健全信息核实处理制度,对于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 信息收集:信息收集途径丰富多样,涵盖市场抽检、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此外,医院、学校等场所反馈的信息也被纳入其中。

5. 缺陷调查与认定:省局在发现问题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自查,生产者需迅速响应。若生产者未能按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省局认为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省局将组织缺陷调查,包括委托基层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入生产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以及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进行分析等。生产者若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提出异议,省局将进行缺陷认定。对于既不按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省局将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6. 召回实施:生产者确认召回后,需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通知其他经营者。根据不同情况,生产者应在10日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详细的召回计划,计划内容需涵盖召回范围、缺陷详情、应急办法、进度安排等,并在3日内以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公开召回信息,解答公众疑问。

四、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这一规定既为各方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时间,又为未来5年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搭建了完善的制度框架,使得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更有力地保障消费市场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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