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我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市监稽规〔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了全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做出了相关规定。
目前,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众多,点多面广线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仅通过消费者举报维权,难以发现重大、隐蔽的食品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使《实施细则》无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得到有效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对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全方位覆盖的群防群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亟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奖励条件、奖励资金来源等事项做出明晰规定。
二、起草目的
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水平,鼓励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健康。
三、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的工作目标是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水平,通过奖励内部举报人来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1.畅通举报渠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确保举报渠道的畅通,包括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
2.记录举报信息:接到举报后,详实记录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并及时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部门。
3.调查核实: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
4.奖励举报人: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金额遵照《实施细则》执行,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5.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举报制度的认识。
四、如何抓好《暂行规定》贯彻落实?
为确保《暂行规定》的有效实施,各级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需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畅通举报渠道,确保内部举报人能通过多种方式便捷举报;二是详实记录举报信息,并及时处理;三是对实名举报迅速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结果;四是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六是广泛开展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对举报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七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信息,严惩打击报复行为。通过这些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总体来说,《暂行规定》对全区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行奖励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监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即通过激励内部人员和知情人举报违法行为,来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维护社会制度有效运行,降低行政监管成本,保障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