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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规程》的通知 (川农函〔2024〕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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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6 09:52:44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保障技术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职责,制定本规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4〕614号
发布日期 2024-12-31 生效日期 2024-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方案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意见表
3.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通知单
4.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技术评审意见表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表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纪律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1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规程

(2012年8月9日发布,2014年7月31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保障技术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家审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域内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核发、变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以下简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设在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负责技术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的基本程序为:接收许可申报材料、开展申报材料书面审查、实施现场审核、作出评审结论。

第五条  专家审核委实行分组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省专家审核委专家组成。分组评审由专家审核委根据专家的技术特长、工作需要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由专家审核委主任或由专家审核委主任委托办事机构负责人召集。

第六条  专家审核委应自许可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的技术评审工作;25个工作日内完成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的技术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七条  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签收由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厅窗口(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大厅”)转来的许可申报材料。许可申报材料应当是由省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并经首席代表签署意见的完整技术资料。

(二)由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拟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方案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方案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名称、申请许可种类、申请受理时间、办结截止时间、评审方式(分组评审或会议评审)、拟任书面审查专家、拟任现场审核专家等。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时须专家审核委主任或由专家审核委主任委托办事机构负责人签署。

(三)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专家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方案表》中规定的评审方式开展评审,并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意见表》。

1.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专家一般不少于2人。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意见表》主要内容包括:许可申报材料书面评审合格,可以组织现场审核;许可申报材料书面评审合格,通知企业将指定样品送检测机构复核检测或者建议开展现场核查;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不合格,列出不合格的原因。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意见表》由书面审查专家签署意见。

(四)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连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意见表》退件至省政务服务大厅。

第八条  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提请农业农村厅依法处置。

第九条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材料书面审查合格的,专家审核委依据产品复核检测结果出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技术评审意见表》,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结论,由书面审查专家签署意见。

第十条  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合格的,方可实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依照申报产品特性,提出专家组建议名单,经由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负责人确定审核专家和审核组组长。现场审核组由审核专家与申请人所在地市(州)、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审核专家不少于2名,市(州)、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各1—2名。

(二)特殊情况下,经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地市(州)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审核组成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现场审核组负责组织现场审核工作,如实填写现场审核表,记录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表》,作出通过、整改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论。

(四)现场审核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企业存在违法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暂停审核,立即调查取证,交由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企业现场审核结论确定为不通过,并及时向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未通过的,要求企业整改完善后方可再次向省政务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现场审核结论为“整改通过”的,要求企业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现场审核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交专家审核委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专家审核委实行会议评审的,参会委员不低于5人,需要表决通过的,赞成票数不低于参会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十四条  专家审核委成员在开展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取消专家审核委成员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饲料许可技术评审监督抽查机制。农业农村厅对技术评审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评审专家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对评审专家采取批评、诫勉谈话、取消专家审核委成员资格、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家审核委专家的劳务费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财政经费列支。差旅费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表单等文书格式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纪律》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方案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申报材料书面审查意见表

3.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测通知单

4.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技术评审意见表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表

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纪律

点此下载: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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