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
《四川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以下简称监督抽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责任人实施监督抽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等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人,指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监督抽考应当遵循依法、科学、随机、公开的原则,分类分级实施。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下简称总局指南)明确的要求执行;对其他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参照总局指南执行;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内容应有侧重,方式应有区分,通过以考促学,促进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全省监督抽考工作,负责省级许可(备案)的企业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抽考。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监督抽考工作,负责市级许可(备案)企业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抽考。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许可(备案)企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主体的监督抽考。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平台,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督促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平台开展监督抽考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四)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
(五)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抽考,应适当降低难度,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规范和禁止性规定等应知应会的专业内容为主。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公布小作坊、小经营店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人的考核大纲,并负责组织建立考试题库,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时使用。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分类考核要求。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扩充完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考试题库,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时使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监督抽考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监督抽考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可集中抽考或现场抽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试题应当包括考试题库中所有题型,数量不得少于50题,满分为100分。
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的题型,以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型为主,数量不少于30题,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类别、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场所)、所在岗位(环节)等要素从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进行组卷。各类人员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
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专业部分试题比例不低于80%。
第十二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2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监督抽考。对A级、B级包保主体和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的频次。
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频次和覆盖率,但不能高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计划,确定监督抽考对象,明确考核方式。
监督抽考应当提前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等有关情况通知被抽考对象。
实施集中抽考,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考试前应当认真核对抽考对象与组卷试题是否符合。实施现场分别抽考,应当有2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考,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阅卷评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用农产品集中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A、B级包保主体90分,C、D级包保主体85分。其他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为80分。
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核情况。考核情况应当包括被抽考对象名称、人员姓名、监督抽考时间、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六条 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人员,组织监督抽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有关主体应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调整或暂停履职等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补考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考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考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抽考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抽考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考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