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有关工作情况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有关工作情况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31 09:42:5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次数:68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开展2024年度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有关工作。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2-30 生效日期 2024-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今年以来,自治区商务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部署,对照《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要求和商务职能职责,统筹做好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举措和成效函告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悟,强化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等文件内容的学习,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以开展粮食节约和治理餐饮浪费为契机,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积极助力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推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会同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餐饮浪费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从整治外卖点餐浪费问题、深化“光盘行动”、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有效遏制餐饮浪费现象;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印发《关于规范餐饮市场价格行为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会同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出“规范餐饮价格行为 共创良好消费环境”致全区餐饮经营者的倡议书,共同向全区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广大消费者发出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助力餐饮高质量发展的倡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企业督导,引导各餐饮企业和经营单位要将厉行节约纳入餐饮生产、加工和服务全过程。

三、积极行业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结合落实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指导宁夏餐饮饭店协会发布倡议书,将有关规定作为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推行“公筷公勺”、深化“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引导餐饮经营单位建立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倡导餐饮节约,不断增强反食品浪费的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各市和县(区)、行业协会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指导宁夏餐饮饭店协会组织餐饮行业开展宁夏首届冷菜艺术大赛等技能大赛;聚焦创新餐饮消费数字化新场景,开展宁夏数字餐饮发展提质行动,通过数字赋能开启餐饮业从传统模式到“直播+”模式的转型,评选出10名“直播+餐饮”探索先锋、10名新锐先锋。开展“美食当道”live打榜活动,评选出2024年度“一县一品”“一市一宴”、宁夏十碗面、“三必榜单”(必吃、必购、必玩)和大众点评人气榜单等一批“名店、名宴、名品、名面”,在各类活动和技能大赛的开展过程中,积极宣传反食品浪费法和提醒企业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提示语布置和倡导按需点餐等,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穿到餐饮消费服务全场景、全流程。

四、聚焦消费环节,树立文明风尚。通过自治区商务厅公众号、网站积极宣传推广“反对食品浪费”等内容宣传推文。在鼓励支持枸杞宴、吴忠早茶、大武口凉皮、羊杂碎餐饮品牌建设中贯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举办“浪宁夏知味道”美食促销系列活动,发布“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尚俭崇信共护食品安全”倡议、《宁夏餐饮行业发展白皮书(2024版)》,联合宁夏广播电视台策划开设专栏节目,邀请餐饮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走进直播间,在美食促销系列活动现场设置反对食品浪费、保障食品安全、提升宁夏餐饮服务质量、绿色低碳生活宣传等公益展区,展现我区特色美食文化,倡导餐饮节约,引导和鼓励餐饮企业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将“反对食品浪费”传导至企业末梢。

下一步,自治区商务厅将持续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持续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确保商务领域食品安全现代治理、文明餐饮等取得积极成效,切实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宁夏 
 标签: 浪费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7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20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7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4.64 M
 
Baidu
map